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164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实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博爱七路113号百合家园1-2幢07号铺及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71572042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88号火炬大数据中心9栋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418113。
法定代表人:**。
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实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粤2071民初1640号民事裁定,对中山实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48795.6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实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建设银行的账户已足额冻结248795.62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其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实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3)粤2071民初1640号民事裁定对中山实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分行的2011××××1791账户内存款248795.62元的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