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乡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2071民初2325号 原告: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88号火炬大数据中心9栋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418113 经营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乡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景观大道8号富和名都花园6幢15号楼1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5DKEU0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路9号1212办公、1213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6992X9。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日公司)与被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乡分公司(以下简称住宅公司三乡分公司)、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住宅公司三乡分公司、住宅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日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维保费191700元、更换零配件费合共3387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24300元请求从2021年6月1日起,24300元请求从2021年8月31日起,24300元请求从2021年11月25日起计算违约金,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电梯维保费全部支付之日止;24300元请求从2022年3月15日起;38400元请求从2022年6月16日起,33005元请求从2022年9月16日起,27000元请求从2022年12月15日起;8750元请求从2021年10月22日起,10415元请求从2022年2月19日起,5400元请求从2022年5月19日起,5400元请求从2022年8月13日起计算违约金,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欠款全部支付之日止)。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其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729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以122705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9965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原告与住宅公司三乡分公司签订电梯保养合同(下称合同一,合同编号:20A-052SF),约定由原告为住宅公司三乡分公司维保27台电梯,保养合同期从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合同总额为97200元;2021年12月,原告与住宅公司三乡分公司签订《珠海住宅公司中山三乡***项目电梯维保合同》(下称合同二,合同编号:21A-047SF),约定由原告为住宅公司三乡分公司维保27台电梯,保养合同期从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合同总额为97200元;2021年8月,原告与住宅公司三乡分公司签订珠海住宅公司中山东峻华庭项目电梯维保合同(下称合同三,合同编号:21A-026SF),约定由原告为住宅公司三乡分公司维保6台电梯,保养合同期从2021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合同总额为21600元;三份合同并就保养范围、内容及要求,双方责任,乙方免除责任的事项,保养收费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原告依约履行三份合同的电梯保养义务。至目前为止,住宅公司三乡分公司尚未支付:合同一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电梯保养费72900元,合同二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电梯保养费97200元,合同三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电梯保养费21600元。维保期间,更换零配件12单(21HW08-1475、21HW08-1476、22BL1B01-026、22BL1B03-225、22BL1B04-308、22BL1B04-311、22BL1B05-362、22BL1B05-404、22HW1B07-404、22HW1B07-425、22BL1B11-1042、22HW1B06-391)共计33870元未支付。根据三份维保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住宅公司三乡分公司应就其逾期支付保养费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被告住宅公司应对住宅公司三乡分公司以其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承担法律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作出合理的判决。 原告广日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主要证据:1.电梯保养合同(下称合同一,合同编号:20A-052SF)、珠海住宅公司中山三乡***项目电梯维保合同(下称合同二,合同编号:21A-047SF);2.电梯维修报价单、送货单、派工单;3.珠海住宅公司中山东峻华庭项目电梯维保合同(下称合同三,合同编号:21A-026SF);4.电梯维修报价单、送货单、派工单;5.发票签收单;6.付款协议书、催款通知书。 被告住宅公司三乡分公司、住宅公司对于原告广日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尚欠的电梯维保费191700元、更换零配件费33870元无异议,对于违约***由法院认定。 被告住宅公司三乡分公司、住宅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住宅公司三乡分公司、住宅公司承认广日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本院对于广日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合同一第七条保养收费及付款方式约定:1.经甲乙双方协商按季度支付电梯保养费;2.零配件每半年结算一次;3.付款方式为支票转账或汇款;4.付款时间为每季度结束经甲方确认最终费用,且甲方须在收到乙方正式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费用。第八条第1款违约责任约定甲方必须按时支付电梯维修保养费,若超过30天未付款,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并保留向甲方追收应收取的保养费、零件费及违约金的权利,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天按应收款总额的万分之三计算。 合同三第六条付款方式约定经甲方确认乙方已经全面履行了应尽义务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上季度电梯维保费用,甲方委托乙方代购的材料费一并支付。 上述合同甲方均为住宅公司三乡分公司,乙方均为广日公司。 广日公司主张合同一尚欠72900元,其于2021年11月3日开具最后一期发票,加上15个工作日,故主张自2021年11月25日起算违约金。合同二尚欠122705元,包括维保费97200元及更换零配件费25505元,其于2022年11月24日开具最后一期发票,加上15个工作日故从2022年12月15日起计算违约金。合同三尚欠29965元,包括维保费21600元及更换零配件费8365元,其于2022年8月2日开具最后一期发票,加上10个工作日,故自2022年8月13日开始计算违约金。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住宅公司三乡分公司、住宅公司尚欠广日公司电梯维保费191700元、更换零配件费33870元,理应向广日公司支付。关于违约金问题,广日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有合同依据,且广日公司逾期支付确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于其主张的违约金予以支持,但起算时间略有出入,即合同一涉及金额违约金应自2021年11月25日起计算,合同二涉及金额应自2022年12月16日开始计算,合同三涉及金额应自2022年8月17日开始计算。 综上所述,广日公司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乡分公司、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梯维保费191700元、更换零配件费3387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729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以122705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9965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计240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690元,合计4095元(已由原告广日公司预交),由被告住宅公司三乡分公司、住宅公司负担,并直接向原告广日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