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金莎丽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2071执21927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道盛景园10-13幢18-19卡首层、16-19卡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41811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金莎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南朗工业区迎海三路第一幢厂房(沛亿(中山)制衣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463256X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金莎丽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2071民初10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电梯维保费合共3600元及违约金(详见生效法律文书)、支付零配件费1332元及违约金(详见生效法律文书);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返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3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22年09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到庭。 二、执行人员于2022年11月29日到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中山市金莎丽建材有限公司已没有在原工商登记注册地址经营。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公开其被执行人的信息。 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2071执219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中山市金莎丽建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