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302执16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田有会,男,生于1968年10月1日,汉族,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申请执行人**年,男,生于1983年9月11日,汉族,住甘肃省永昌县。
申请执行人李成西,男,生于1963年3月7日,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9年12月22日,汉族,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4年1月20日,汉族,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5年10月28日,汉族,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7年10月4日,汉族,住甘肃省永昌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有会。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6年8月4日,汉族,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被执行人金昌市天汇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有会、**年、李成西、***、***、***、***与被执行人***、金昌市天汇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23年7月18日将本案劳务费98840元、案件受理费1120元及申请执行费1400元交至法院。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03民终1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天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