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02民初2485号
原告:**,男,生于1985年7月25日,住甘肃省金昌市。
原告:**,男,生于1988年11月29日,住甘肃省金昌市。
被告:金昌市天汇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86年4月4日,住甘肃省金昌市。
被告:***,男,生于1985年10月6日,住甘肃省金昌市。
被告: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中路127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81年12月17日,住甘肃省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7年11月9日,住甘肃省兰州市。
原告**、**与被告金昌市天汇劳务有限公司、***、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