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泉县建筑工程公司

***与***、甘泉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甘民初字第00040号
原告***,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甘泉县道镇兰家川村村民。
被告***,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甘泉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泉县城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甘泉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4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美丽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肖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