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4280号之一
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政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天,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全,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杰,总经理。
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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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徐国清
审 判 员 唐祖峰
人民陪审员 王 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佳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