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4280号之三
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政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天,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全,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杰,总经理。
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32元,减半收取计4,916元,诉讼保全费3,536元,由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国清
审 判 员 唐祖峰
人民陪审员 王 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佳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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