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029号
原告:北京***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7号楼29层2901。
法定代表人:景维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杰,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科学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杭州大江东空间信息技术研究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青西二路1133号。
负责人:华凯烽。
原告北京***渱科技发展有限公与被告中国科学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杭州大江东空间信息技术研究院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科学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杭州大江东空间信息技术研究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君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武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