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麦格天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9457号

原告:北京***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7号楼29层2901。

法定代表人:景维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杰,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关林南路74号。

法定代表人:赵尊亭,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2021年1月13日,原告北京***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悠

二O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