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麦格天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麦格天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百信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4民初6786号
原告:北京麦格天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七号楼二九层2901。
法定代表人:景维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长春办事处经理。
被告:长春市百信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朝阳区工农大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商务部职员。
原告北京麦格天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百信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麦格天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麦格天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0元,减半收取计266.0元,由北京麦格天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杜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