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802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女,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宣城市润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东升,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润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2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市润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务工资6607元、诉讼费2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亦未发现其法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2872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雷 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叶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