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润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润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802执1707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杨江苏,局长。
被执行人:宣城市润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杨东升。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润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制作(2017)皖1802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市润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按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润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20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900元。
本案在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宣城市润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认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一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现被执行人宣城市润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敬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叶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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