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润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上诉人宣城市华盛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宣城市润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8民终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城市华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安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婕,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声国,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万红,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城市润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松泉路与奉公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杨东升,职务不详。
上诉人宣城市华盛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声国、宣城市润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2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宣城市华盛食品有限公司以其与王声国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出具了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宣城市华盛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宣城市华盛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宣城市华盛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童晓梅
审 判 员  陈 菲
代理审判员  朱亚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