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皖1802执1420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润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17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4万元及利息,支付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1000元。本案执行费515元。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宣城市润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宣城市润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宣州经济开发区(松泉路与奉公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55459568-3。
法定代表人:杨东升,职务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