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润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宣城市润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802执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
被执行人:宣城市润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宣州经济开发区(松泉路与奉公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55459568-3。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润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皖1802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市润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润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立即赔偿申请执行人***工资人民币14628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66元、公告费150元、执行费124元。
本案在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宣城市润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认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一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