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初772号之二
原告江苏讯捷装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长诚档案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讯捷装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讯捷装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讯捷装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讯捷装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志坚
审 判 员 卢 山
代理审判员 柯胥宁
书 记 员 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