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81执976号
江苏迅捷装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捷公司)与河南青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石公司)、滨杭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苏1181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依照该判决:一、青石公司、滨杭公司给付迅捷公司货款50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4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迅捷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号为(2020)苏1181执976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19)苏1181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虞 韵
审判员 沙军荣
审判员 张 忻
书记员 唐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