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4285号
原告:任正义,男,1966年0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香,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3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濮阳市。
被告:***,男,1965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濮阳市。
被告:孙莲莲,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濮阳市。
被告:濮阳市鼎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书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正义与被告***、***、孙莲莲、濮阳市鼎鑫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正义于2020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正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正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孟迎春
二〇二〇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