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鼎鑫置业有限公司

任正义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02民初8644号
原告:任正义,男,1966年0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香,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3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濮阳市。
被告:***,男,1965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濮阳市。
被告:孙莲莲,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濮阳市。
被告:濮阳市鼎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书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任正义与被告***、***、孙莲莲、濮阳市鼎鑫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09月10日按月息2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孙莲莲对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依法判令濮阳市鼎鑫置业有限公司对***享有范县惠民花园项目的出资款(股份)和应领取的资金在本借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案件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正义与被告***、***、孙莲莲、濮阳市鼎鑫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任正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宗立
审判员  孙艳婷
审判员  宗晓晓
二〇二〇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