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鼎鑫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濮阳市鼎鑫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华法民初字第4161号
原告***,女,汉族。
被告濮阳市鼎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清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义广,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濮阳市鼎鑫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宁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