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豫0928行初25号
原告濮阳市华龙区凯帝国际公馆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凯帝国际公馆小区。
负责人李东显,主任。
委托代理人貌拥军,该业主委员会委员。
被告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宋洪斌,该中心主任。
出庭负责人田建新,该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岚星,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濮阳市鼎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书华,执行总监。
原告濮阳市华龙区凯帝国际公馆业主委员会不服被告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房屋登记一案,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濮阳市华龙区凯帝国际公馆业主委员会诉称:濮阳市华龙区凯帝国际公馆小区没有地上停车位,地下车库以人防工程名义建设,且建设成本已公摊给小区业主,是凯帝国际公馆小区的公用部分,唯一停车场,并在规划图上明确标识为平战结合人防工程。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该地下车库应属于凯帝国际公馆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第三人以隐瞞事实真相的方式向被告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被告错误的向第三人补发了全部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所有权证将地下车库全部121个车位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侵犯了原告所代表的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全体业主正常的生活秩序,请求本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向第三人核发的濮房权证市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坐落于濮阳市人民路路南凯帝国际公馆028-05-001-0-(-2)-62,负二层62号车位)。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6日,被告为第三人位于凯帝国际公馆小区地下车库负一层、负二层全部车位均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不服被告的房屋登记行为,曾就其中的濮房权证市字第2015-02963、2015-××号房屋所有权证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8月5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5月14日,原告不服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濮房权证市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提起本次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知道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本次诉讼的房屋所有权证,其未在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濮阳市华龙区凯帝国际公馆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丽军
人民陪审员 李功玉
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徐朦朦
书 记 员 曹祺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