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鼎鑫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濮阳市鼎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643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月14日,住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保,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鼎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向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书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占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濮阳市鼎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鼎鑫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胡爱国
审判员  李志捷
审判员  宋瑞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