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11561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月14日,住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保,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鼎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向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书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濮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建委办公楼西楼。
法定代表人:张武广,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濮阳市鼎鑫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2月1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濮阳市鼎鑫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鼎鑫置业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因原告一直无法提供被告详细、合法、有效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文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