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02民初7968号
原告:***,女,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
被告:***,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
被告:濮阳市鼎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开州路交叉口南3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220154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艳蒙,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濮阳市鼎鑫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