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728民初3744号
原告***,男,1957年8月8日生,汉族,住长垣县。
委托代理人姚池,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通达路桥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桂陵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28673152T。
原告**卿诉被告新乡通达路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12月14日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