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闫立超、廊坊市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828执恢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闫立超,男,33岁,1986年9月15日出生,地址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廊坊市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新世纪步行街第4大街B座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752410504J。
法定代表人:葛茂,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围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廊坊市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廊坊银行601106020000000283-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