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2民初2277号之一
申请人:廊坊市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道18甲号。
法定代表人:葛茂,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好兴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张北县察北管理区黄山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苗爱雄,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廊坊市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好兴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廊坊市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续冻,请求对被告***好兴供热有限公司在银行内的500万元存款继续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诉讼标的巨大,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好兴供热有限公司在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北支行(账号:48×××06)内的现金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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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亚南
人民陪审员 任明然
人民陪审员 张秀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