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财保42号
申请人:庐江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二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PEU9K2D。
法定代表人:严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庐江县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安徽中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移湖路化工集团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67521392T。
法定代表人:唐中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庐江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中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账号34×××94)的银行存款31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庐江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账号34×××94)的银行存款31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庐江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沈玉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