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22民初1918-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太和县路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税镇镇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327982034F(1-1)。
法定代表人:孟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中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五里路化工集团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67521392T。
法定代表人:唐中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1069W。
法定代表人:*学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太和县路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中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皖1222民初191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太和县路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中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太和县路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中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调解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太和县路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中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