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太和县路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中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22民初1918-2号
原告:太和县路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税镇镇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327982034F(1-1)。
法定代表人:孟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五里路化工集团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67521392T。
法定代表人:唐中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1069W。
法定代表人:*学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路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和县路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