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河南三公利华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02民初8804号之三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住所地:驻马店市交通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875862316H。
负责人:***,行长。
被告:河南三公利华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上蔡县华联文体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2050881715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红松路36号院2座5楼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5358617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告:***,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女,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豫1702民初880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豫1702民初88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申请解除对被告***、***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名下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账户(开户账户:62×××32)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科技路支行账户(开户账号:62×××3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分理处账户(开户账号:62×××73)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