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02民初880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住所地:驻马店市交通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875862316H。
负责人:***,行长。
被告:河南三公利华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上蔡县华联文体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2050881715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红松路36号院2座5楼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5358617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告:***,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女,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被告河南三公利华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三公利华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三公利华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