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河南三公利华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02民初8804号之二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住所地:驻马店市交通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875862316H。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羽,女,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三公利华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2050881715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红松路36号院2座5楼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5358617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告:***,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女,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被告河南三公利华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8元,减半收取4354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共计812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