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市中原区同鑫模塑厂、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2执9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144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号汽车一辆。 二、查封、扣押期限二年,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留柱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