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574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红松路36号院2座5楼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5358617A。
法定代表人李永华。
委托代理人黄阳,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孟孟,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关于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10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4月2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4月21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
二、于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17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三、于2021年5月17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
四、于2021年6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于2021年5月7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
六、于2021年5月7日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573612.78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审判员  康绿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