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市中原区同鑫模塑厂、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2财保954号
申请人:郑州市中原区同鑫模塑厂,住所地郑州市中原。
经营者:***。
被申请人: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郑州市中原区同鑫模塑厂起诉被申请人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市中原区同鑫模塑厂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2438.4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州市中原区同鑫模塑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2438.4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以上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