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4773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和明,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杭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明路47号4层405号。
法定代表人:邵云。
被告: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河南省骨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平路100号(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启明南路82号)。
法定代表人:李无阴,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甦,男,该医院职工。
原告**与被告滨杭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河南省骨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99元,减半收取计10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苗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田悦悦
书 记 员 杜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