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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鸿达飞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滨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166号
原告:北京鸿达飞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张庄村北中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升,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综合保障基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1号院。
负责人:曹厚琪,职务不详。
被告: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明路47号4层405号。
法定代表人:邵云,总经理。
原告北京鸿达飞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综合保障基地、滨***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鸿达飞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鸿达飞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鸿达飞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祁广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胡文硕
法 官 助 理   张 琛
书  记  员   杨京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