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

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2007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镇江西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银河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经北二路东100米118号北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丁欣欣,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镇江西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作出(2019)豫0191民初20078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镇江西杰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