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

郑州兴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2452号
原告郑州兴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港联动与**告诉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德方,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经北二路东100米118号北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丁欣欣,总经理。
原告郑州兴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郑州兴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兴友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兴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