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

郑州联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3民初20414号
原告:***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马寨镇东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8232715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1年11月18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经北二路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2169324C。
法定代表人:丁欣欣。
原告***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