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

镇江西杰电气有限公司与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20078号
原告镇江西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银河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经北二路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丁欣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西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