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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19830号之一
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豫0191财保4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8596.9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8596.9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振红
书记员  刘 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