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1002民初2619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6月10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昌市魏都区致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昌市魏都区致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经北二路东100米118号北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宾诉被告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要求被告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本金2275225元及利息(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18日,被告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750万元。后因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无力偿还,便与被告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被告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将其对被告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的2575225元债权转让给原告***。许昌阳光公司向郑州乐金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原告多次向郑州乐金公司催要,郑州乐金公司迟迟拖延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主张。
被告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乐金公司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不知道阳光公司已将债权转让。2、被告乐金公司与阳光公司系货款合同纠纷,确认债务本金后,乐金公司又支付70万元,实际欠阳光公司1875225元,且原告主张利息没有法律依据。3、阳光公司所转让的债权系在众多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进行的转让,阳光公司转让债权违法。4、阳光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阳光公司应依法通过申报债权主张权利。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乐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18日,被告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75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2016年5月1日,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向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送达了对账征询催告函,双方对下欠货款2575225元的数据确认无误。2016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被告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将其对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享有的2575225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后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向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该欠款经原告***催要未果,形成本案诉讼。另查明,原告与被告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向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万元。该30万元由原告与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协商解决,原告将诉讼请求本金标的由2575225元变更为2275225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与被告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向被告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偿还欠款2275225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的辩称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人民币本金2275225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275225元,按年利率6%,自2018年***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0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401元,由被告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海明才
人民陪审员*婷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