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4民初60号
原告:上海玉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大亭公路4989号1幢1层1107室。
法定代表人:谢文富,执行董事。
被告: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阳山。
法定代表人:叶树提。
被告:郑州市鸿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石化路69号40号楼2单元3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任才发。
被告:郑州益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路111号3号楼3单元2层027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
被告:深圳市登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布龙路571号骏雅居C座1201。
法定代表人:熊传望。
原告上海玉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鸿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郑州益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登灏电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玉琉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玉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苗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盼盼
书 记 员 杜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