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25执7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鸿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石化路69号40号楼2三元3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674106709E。
法定代表人:任才发,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与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复兴路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0587707373。
法定代表人:郭铁安,经理。
本院在执行郑州市鸿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与时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425执7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利强
审判员 赵克锋
审判员 朱彦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石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