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81执5107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鸿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石化路。
被执行人:**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红旗渠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跃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2月15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本院在执行郑州市鸿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民终28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二被告偿还原告租金574000元及违约金17170元。因**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郑州市鸿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12月14日、2021年1月8日、2021年3月8日、2021年4月2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2639.88元,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冻结,于2021年6月17扣划2643.86元,并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有云岗牌汽车(车牌号:晋A×××××)、北斗星牌汽车(车牌号:豫E×××××)、奥迪牌汽车(车牌号:晋C×××××)本院已办理委托查封,暂未能实际控制。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居住地村委会及被执行人亲属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暂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魏玉峰
审判员 彭国喜
审判员 程晓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