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81执51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鸿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区石化路。
法定代表人:任才发。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02月15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关于郑州市鸿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43.8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玉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勇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