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鸿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郑州市鸿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执1069-2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鸿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石化路xxx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任才发。
被执行人:***,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本院依据(2020)豫0403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个人车辆、房产及其他财产99003元及利息。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二、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99003元(其中本金97200元、案件受理费1803元、利息、执行费另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柴彦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冬伟